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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法院民商法官调解案件注重把握当事人心理

  发布时间:2009-08-18 10:21:15


    (二) 调解的具体心理

    1. 调解心理的影响因素。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同的性格、气质、人格、性别、年龄、职业组合成当事人的具体心理特征。对调解的具体心理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因素:职业、性别、年龄、情感、地域、民族与文化。

    2. 调解的具体心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当事人形成了调解中的心理状态。据经验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种典型的心理。

    (1) 利益

    多数纠纷,皆因利益而起。是否提起诉讼,也是当事人权衡利益的结果。利益,对于不同的当事人,意义有所不同。调解工作正是在各种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

    (2) 抵触

    不少纠纷产生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抵触心理,调解欲进行,必先消除至少减轻隔核。当然,调解的目的不一定在于结果,更重要的是过程,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化解或者缓解矛盾的一种努力。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促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理解。

    (3) 面子

    在中国,“脸面”与道德和法律一样,具有社会规范和控制的功能。面子也具有社会交换功能。在调解过程中,如何利用面子功能化解双方矛盾,对法官来说是一项经验与艺术并重的工作。

    (4) 崇尚权威

    对权威的过于遵从,是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明显特色。当事人眼中的权威,对于案件的解决而言犹如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可以促进调解;利用不当可能会对调解造成严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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