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站在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高度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009年工作主题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只有把自身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紧紧依靠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积极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才能不断实现人民司法事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一是坚持把诉权保护作为行政审判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人民群众在有些时候对“民”告“官”还缺乏信心,有些地方对司法的公信力还存有疑虑。因此,行政审判一定要强化保护弱者的意识,强化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要坚持有案即收、有告即理。对凡是符合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各级法院都要依法予以受理,敞开行政诉讼的大门,使老百姓消除“告官无门”的疑虑。对在审判实践中,该立案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迟迟不予判决的现象,法院要加大监督力度,使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能顺利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来,切实解决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二要强化对原告实体权利的保护,对被诉的违法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不能因为被告是行政机关就一味地迁就照顾,使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对行政诉讼的信任度降低。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审判工作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保障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支持政府在扩大内需、保障民生、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抵御金融危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积极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要给与有力支持,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形象,通过加强司法保障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三、必须站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机制
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有些案件往往引发较广泛人群的高度关注,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我们国家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阶段,新老问题碰头叠加。所以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必须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的新机制。
一是要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平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矛盾。沟通联系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增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司法建议,也可通过邀请观摩庭审,通报情况的方式,帮助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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