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纠纷的真正原因,运用包括法律、道德观念、伦理、情理在内的调解方式,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健全巡回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此规定得更加详细:“健全巡回审判……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固定的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农村地区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可见,当前巡回审判制度不但不能废弃,反而要更进一步健全、完善。
第三,继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为切入点,树立优良的法院司法作风,广为开展巡回审判,创造和谐司法环境。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要求法院工作以定纷止争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改善民生的要求在法院工作中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实践证明,要达到定纷止争创造和谐的目的,巡回审判、调解工作效果最好。这要求基层法院应该继续坚持重调解的办案方针,放下架子,争取改变过去传统单一的调解方式,到纠纷发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利民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着力解决诉讼难的现实问题,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
第四努力树好与巡回审判相适应的审判素质。 作为领导干部,能力固然重要,但是人品更重要,人格魅力对于一般干警和当事人更具吸引力和凝聚力。如果心胸不够开阔,不能换位思考,待人处事不够大度,计较小事,对人严对己宽。如果精神状态不佳,做思想工作不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挑重担,表率作用不突出,如果观念陈旧,固步自封,不能与时俱进,创新能力、拼搏精神、争创劲头不足是很不称职的。 为此,一要加强学习。学习是履职的第一需要。要不断进行政治、审判业务和文化学习,使自己具有政治头脑、法律视野、文化素养和精神境界。 二要锻炼领导素质。站位高,眼光远,心胸宽,肚量大,拿得起,放得下,想得通。能够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部门实际做出科学决策;能够妥善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类矛盾;能够敏锐地捕捉信息掌握动向,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能够识人育人用人,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 三是要以身作则,为人表率,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树立无功就是过的思想和开拓创新精神,瞄准先进,争创一流。 四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勤政,淡泊名利,真抓实干,想干事,会干事,能共事,不出事,联系群众,关心干警。 五要有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平衡的心态、稳定的情绪、坚强的意志、高雅的风度,整洁的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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