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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法警队伍建设 推动执行取得新成效

  发布时间:2009-08-18 11:53:13


  2、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2人,现实有警员10人,从该院经院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3人,30-40岁之间的7人,平均年龄35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的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性质决定了要对其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司法警察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聘任制法警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法警,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一,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

  4、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

  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与否,直接影响着法警战斗力的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殊不知,如果没有法警工作的保障,审判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干警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

  5、警务装备相对落后。

  部分法院由于经费紧张等问题,不能保障法警队伍应有的装备得以落实,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当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时,人员、车辆不能及时到位,时常处于被动的位置。新形势下法院内部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司法警察首当其冲,这也是司法警察的性质所决定的,但由于人员配备不合理,警务装备相对落后,不能在对抗中形成优势。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1、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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