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的盗窃犯用的竟是假名,而其他的真实身份却是一名在逃多年的贪污犯。而今,他的真实身份被还原,并接受审判。9月8日,河南省新乡县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人刘孔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加上原判决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决定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刘孔春原有一份很不错的工作。他在吉林省农业银行松原市支行某区农行一储蓄所工作,历任所长、现金出纳和微机操作员等职。2000年,他在做生意赔了十几万元后,就想堤外损失堤内补,趁机将两名储户的活期存折上各自虚增了30万元, 然后在市行营业部管辖的储蓄所取出60万, 继续做生意, 结果上当受骗,全部赔了进去。
明知自己犯了罪,为了逃避惩罚,他办了一个叫吴晓军的假身份证。2002年10月份, 他来到河南濮阳市,以吴晓军的名义做起了盗窃“生意”,先后与兰某、牛某等人,采取在新乡盗车,濮阳销售的方法,大肆盗窃摩托车。2008年8月,其盗窃罪行败露,而他没有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 结果新乡县法院依法判决“吴晓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因在审判环节,法官对此人身份有质疑,根据被告人的交代, 新乡县法院会同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他的身份,结果发现此人正是贪污巨款逃跑多年的刘孔春,随将该犯又押上的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