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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21 15:43:50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案件多元化解中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公证机构进一步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以诉讼与公证创新服务中心为平台,坚持“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扎实推进法院与公证机构工作对接,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参与保全。新乡县公证处可以协助新乡县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财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协助新乡县法院保全、清点、制作保全或清点清单。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新乡县公证处可以协助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新乡县公证处应当加强与新乡县法院的沟通,充分实现公证工作固定证据的职能作用。在侵权类纠纷中,公证机构可对侵权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亦可对有关诉讼文件的送达行为办理送达公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助力新乡县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二)参与执行。新乡县法院支持新乡县公证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新乡县公证处可以参与新乡县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新乡县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公证人员需在现场见证,并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字,公证人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新乡县公证处需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后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新乡县法院提交相应核实材料。新乡县法院切实加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公证书”的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

三、职责分工

新乡县公证处要做好对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委派公道正派、熟悉公证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加强对协议、保全证据、委托书等公证事项的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公证行为,遵守公证程序,提高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在法定期间内完成新乡县法院转办的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新乡县法院。

新乡县法院支持新乡县公证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安排专门对接人员,负责辅助事项的委托登记、交接、核查等。新乡县法院切实加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力度,促进执行工作进一步发展。

合作中遇重大经费开支,由双方共同争取各自财政支持,保证合作工作正常开展;新乡县法院支持新乡县公证处按照市场化方式,对纠纷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按规定收取费用。

新乡县人民法院                    新乡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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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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