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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18 21:02:40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实施细则

 

为建立繁简分流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速执案件、普执案件、特执案件、一次有效执行案件四类。速执案件、一次有效执行案件快执快结,普执案件、特执案件精执细办。

二、本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设置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事务性工作集约办理团队等不同类型的团队,全面推行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三、推进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加强不同系统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简单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自动识别,网上办理。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充分发挥对团队化办案的支持、保障作用,实现“简案快执, 难案精执”。



四、推行财产查控前置。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除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外,其他案件随机分至速执团队承办法官名下,并由事务集约团队先行完成以下工作:

(一)执行通知等格式文书的制作、送达、公告;

(二)通过网络查询财产;

(三)通过网络控制财产;

五、做好财产查控和分案交接。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后,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为尚有财产线索需要补充核实并采取查控措施的,快速安排财产查控人员处理;

(二)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原则上将普通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随机分流至相应的承办团队,卷宗由卷宗管理中心统一保管。简易案件由速执团队承办法官继续办理。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

六、合理制定繁简分流识别标准。各地法院案件繁简度可参照如下标准进行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细化。

(一)速执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5.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6.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7.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8.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执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6. 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特执案件



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四)一次有效执行案件

执行局可以设立“小标的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团队”,负责办理下列小标的执行案件:

1)被执行人为本地常住人口;

2)被执行人有较稳定工作及社会关系,履行能力相对较强;

3)被执行人或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代为履行或执行担保等方式履行义务可能性较大的案件。

“一次有效性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一次性采取充分执行措施,不需要重复采取措施,即可达到高效执行的目的。

小标的执行案件是指执行标的额不超过 5 万元。

七、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集中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并通过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合并送达等多种手段,简化办案手续和程序。对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在首次传唤或拘传时,做到案件情况一次性了解、财产状况一次性查明、法律义务一次性告知、违法后果一次性释明。

被执行人确有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督促其迅速履行义务。

八、本院系首查封法院或者通过执行协调取得处分权,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书面通知优先权人限期向执行法院申报债权;

(二)书面通知租赁权人查封涉案财产以及拟进行评估、卖等相关情况;

(三)向其他查封法院书面发函,详细了解其他债权人享债权情况;

(四)其他应当开展的工作。

九、本院虽然查封涉案财产,但无处分权的案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执行法院涉案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的,应当及时主动联系首查封法院, 掌握首查封法院执行进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协调程序,商请首查封法院移交涉案财产的处分权;

(二)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的,应当及时主动联系首查封法院,掌握首查封法院执行进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协调程序, 商请首查封法院移交涉案财产的处分权;

(三)其他应当开展的工作。

十、涉及执行协调的事项,争议法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涉及不同法院的多债权人执行案件,及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指定、协同执行集中办理。 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执转破”的规定办理。



存在重大信访隐患或舆情风险的执行案件,应当做好应急预案,同时要提前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情况。

十一、合理设置办案时间节点。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公告送达、财产处置、款物分配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各个环节如办案人员不同,要加强工作衔接。

十二、合理设置二次分案程序。速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 可提请二次分案,原则上由系统随机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 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十三、明确办案团队职责。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同时建立事务集约团队。其中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事务集约团队统一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

十四、加强执行团队建设。速执团队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普执团队按“资深法官+法官助理+法警

+书记员”配置;特执团队按“局领导+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速执团队可适当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数。特执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执行行动,临时抽调其他团队人员参加。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可由法官以外的执行人员担任。各团队可分别建立与当事人、代理人联系的工作微信号,案件确定承办团队后同步将工作微信号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办案团队指定专人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沟通、联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不同团队人员可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十五、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作用,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和平台统筹推进三项机制,逐步实现财产查控、送达等事务集约工作和分案。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2  3  17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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