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长为了贪图方便,放任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在公共道路上骑行电动车、摩托车上学、出行,殊不知,由于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稍有不慎便会酿成事故。
2024年8月21日19时55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路上行驶,与李某某(14岁)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相撞后李某某的电动二轮车将在路上站立的行人司某某撞倒,造成司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司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某某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5647.28元。司某某诉至新乡县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李某某及其监护人李某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新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作为侵权人的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张某某承担70%的责任,李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甲作为李某某(未成年)的父亲,原告要求其与李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设有明确的年龄限制,即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未达法定年龄,严禁上路行使。本案李某甲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纵李某某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忽视违规驾驶电动车的风险,对于司某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家长也应妥善保管车辆,防止未成年人私自骑车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