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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09-08-18 08:20:16


◆ 诉前须知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二、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诉讼费的预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答辩状或初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中的上诉状和一审判决等文书,如果可能的话,请采用计算机打印出来而不采用手写体(最好是有一份原始的电子底稿,可用一个3 寸软盘存放起来,连同案卷一起提交法院)。

◆ 庭前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法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开庭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吃、送礼;

•不得托关系、找门子;

•不得约请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讨论案情。

五、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纪律和上述规定,有吃请、受礼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并可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六、当事人违反前述规定的,法院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予以训诫和罚款。

七、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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