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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长安”盗“奔马” 新乡三男子盗窃农用机动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0-04-27 08:59:33


  河南省新乡县农民李培胜伙同王红亮、李树兵驾驶面包车,在新乡县、获嘉县等地农村疯狂盗窃农用奔马车,给当地农民生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4月26日,新乡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李培胜和李树兵是新乡县农民。他们和王红亮都是好友。2008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李培胜伙同王红亮、李树兵、王德明(另案处理)经过一番商议,窜至新乡市平原乡一旧货市场,盗走一辆拖拉机机头。3月的一天凌晨,贼心不改的李培胜和王红亮伙同李某(已判刑),驾驶王红亮的长安牌面包车来到新乡市平原乡一免烧砖厂院内,由王红亮负责望风,李培胜和李某潜入院内将王某的农用奔马车盗走。在此后的半年内,李培胜、李树兵伙同王红亮等人,在凌晨夜色的掩护下,先后5次窜至新乡县朗公庙、翟坡镇和获嘉县等地,共同作案5起,盗走农用奔马车5辆,给当地农民生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培胜、王红亮、李树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王红亮、李树兵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处罚,应当数罪并罚,故依据有关法律条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李培胜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王红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加上其原判决盗窃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8000元)合并判处王红亮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以盗窃罪判处李树兵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加上其原判决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判处王红亮有期徒刑二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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