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法院对涉及农村的邻里纠纷、家庭关系、人身伤害赔偿之类的执行案行极力做好和解工作,并让民间调解员参与执行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好他们自身的“乡土”优势,确保执行和解案件的效果。截止目前,调解员共参与和调执行案件23件。6月24日,在古固寨镇调解员李绍印的努力调解下,又执行和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4年7月,古固寨镇农民王小林受王青山和王青中及王玉林的雇佣,给本村孔某家翻修二层楼房。这一天,王小林在施工中从吊板上掉落摔在地面上,造成了腰脊椎骨摔损不能治愈。从而使其四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王青山三人陆续付给了医疗费用15697元和支付合作医疗证上的26336元之后,不再提及王小林的事。而王小林出院后整日瘫在床上,其父母都50岁以上,还有两个未满10岁的孩子,家里生活一下陷入困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王小林的父母便把三人告上法庭。2007年11月5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青山和王青中及王玉林在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王小林赔偿款2万元,于2008年元月27日以前(农历腊月二十以前),再给付原告王小林及其家人5000元,下余75000元,于每年农历腊月腊月二十以前给付15000元,在5年内付清。从2008年到2009年,三人还给按调解协议给付王小林家赔偿款。但到了2010年春节,王小林的母亲张艳青见三人迟迟不送赔偿款,就到上门索要。但三人以家里没钱为由一拖再拖,转间就拖到了3月份。张艳青无奈之下来到法院,要求执行此案。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守清和执行局局长许斌认真分情案情。认为此案原、被告都有亲情牵扯,王青山和王青中是王小林本家叔叔,王玉林是王小林远门的一个爷爷。他们之间都有家族和亲情关系,如果强制执行会破坏这种亲情关系,还会影响到以后赔偿款的履行。于是,他们决定和解执行此案。
执行干警找到了调解能力较强的调解员李绍印,因为李绍印曾参与此案的调解工作,还和王小林家沾点亲戚。由于大家彼此都熟悉,李绍印找到三名被执行以拉家常的方式做好和解工作。在这三个被执行人当中,王玉林70多岁,身患多病生活比较困,另外王青山和王青中一个在镇里做小意,一个在外打工,生活都比较拮据。李绍印一家一家跑,一家一家劝说。王青山在镇上做煎饼果子生意很少在家,李绍印没事就蹲王青山的摊位前,趁闲功夫和他唠叨。在做工作中,李绍印情理、法理并用,让他们多想王小林的现状,多从亲情上设身处地考虑王小林的生活困境。见王玉确实拿赔偿款确有困难,他就自己先垫付了500元。在李绍印多方劝说下,三名被执行人同意仍按调解协议履行赔偿款。后来,由执行干警王和永和李绍印组织双方协商,规定了具体兑现日期。6月24日上午,王小林的母亲张艳青来到法院,从执行干警王和永手中接过了15000的赔偿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