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农民于胜可从事的是收废品生意。然而“破烂王”却不专收破烂,竟从老家“搬兵”在新乡县疯狂盗窃20余吨铅锭,千里运回安徽太和销赃。8月2日,新乡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于胜可等人受到了法律重判。
几年前,于胜可在新乡县七里营镇开了个废品收购部,从事专收废品生意。2009年7月的一天,他发现附近某村一老饲料厂的库房内存有大量铅锭(该厂曾被人租用炼过铅)。于是便从太和老家招来了好友王兴港,刘明侠等人。7月21日凌晨1点左右,于胜可、王兴港、刘明侠、王子月、吴永志和王鹏(另案处理)在夜色的掩护下,悄悄地潜入饲料厂将仓库门撬开,盗走7吨多铅锭。他们用带过来的运输车将铅锭运至太和县,经林草(另案处理)将铅锭予销售。
第一次盗铅得手后。于胜可又告诉王兴港等人饲料厂还有铅锭可以偷。几人经过策划,8月1日的凌晨,于胜可伙同王兴港、刘明侠、王子月、吴永志、云礼、王鹏(另案处理)、于小龙(另案处理)、陈瑞娥(另案处理)等人于携带铁链、透明胶带、撬杠等工具进入该饲料厂。他们先用自带的铁链、透明胶带等工具捆绑住了在厂内负责看守的张某和纪某,抢走12吨多铅锭。用自带的车辆运至太和县,经林草(另案处理)将铅锭予以销售。经过鉴定,两次被抢铅锭价值为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胜可、王兴港、刘明侠、王子月、吴永志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胜可、王兴港、刘明侠、王子月、吴永志、云礼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于胜可、王兴港、刘明侠、王子月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各处罚金140000元和12000,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吴永志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云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