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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政协助法院化解一起涉县政协委员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0-08-23 09:35:33


8月19日,申请人张某的爱人陈某从新乡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许斌手中接过了3万元的执行款,并给在场的执行干警深深地鞠了一躬。至此,一起涉及县政协委员的执行案在新乡县政协协的多方协调下,最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新乡县农民张某、赵某和刘某都是好友。早在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赵某先三次向张某借款55000元。三人还共同签订了担保书,刘某作为赵某的担保人,保证赵某按期偿还张某的55000元。刘某在担保书中表示愿用自己的一轿车作价3000万元作抵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到期后,赵某却还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张某遂将赵某和担保人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赵某给付张某款55000及利息,刘某对赵某偿还欠原告张某30000元负连带清尝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仍旧下落不明,刘某也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此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连带责任人刘某言称自己为他人做好事,对负连带责任十分 “冤枉”,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人员采取了多种措施,却始终无法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2009年,新乡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刘某系新乡县政协委员,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于是召开了由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和市县两级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就刘某拒不履行判决的理由进行听证。听证会上,与会的大部分代表认为刘某既然担保,就应该履行生效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些基础上,法院也劝说刘某履行义务后可以向赵某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仍迟迟未向法院履行义务。考虑到刘某为政协委员这一身份,法院执行人员遂于今年5月将刘某列为赖账户在市电视台对其曝光,同时将其照片也予以曝光。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仍然我行我素。

    在执行案件面前,人人都应自觉履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没有特权。新乡县法院院决定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但考虑到刘某系新乡县政协委员这一实际,法院向县委政法委汇报该案,并通过政法委向新乡县政协送达了决定对政协委员刘某进行司法拘留的报告。新乡县政协主席韩喜斌表示全力支持法院工作,并专门交待副主席潘志勇要特事特办,不允许政协委员在法律面前搞任何特殊行为。潘志勇随即联系刘某,对他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让其从政协委员的职责、形象看待自己的问题,抓紧履行生效判决,尽快将执行款交至法院。在县政协领导的有力协调下,没过几日,刘某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责任编辑:韦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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