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农民娄同标竟置法律不顾,在家公然代销毒品,且伙同他人吸毒。5月16日,新乡县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娄同标有期徒行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娄同标是新乡县小冀镇农民。2011年10月份,娄同标从他人手中取得大量“黄皮(海洛因)”,放在家中代为销售。当天晚上,娄同标就卖给王某、李某各一包“黄皮”。三个人在娄家过了一把毒瘾,直至次日凌晨一时许被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还当场查获66包“黄皮”,共计19.64克。经鉴定,该66包“黄皮”均含有海洛因。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娄同标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