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大召营镇农民姜某购买水泥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改为“蒋人”。凭这个虚假的名字,他一拖几年不还欠款。7月5日,新乡县法院依法判决姜某给付原告朱某水泥款6700元及利息。
2007年3月。姜某因家中盖房,从朱某店里购买6700元的水泥,当时没有付给货款。房子建成后,姜某却迟迟不提返款之事。朱某多次找到姜某催要,姜某以“蒋人”的名字给朱某出具一张欠条。凭着这张欠条,姜某又是一拖几年不还欠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朱某便将姜某告上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多次到姜某所在的村子走访村委会及群众,查证“蒋人”是不是姜某,在得到村民的证实后,又专门来到当地派出所查证,确认“蒋人”就是姜某。在开庭时,姜某却拒绝到庭,法院以缺席判决审结了此案。
法院一审认为:姜某与朱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所打欠款应视为双方对上述法律关系的确认。朱某以此条要求姜某给付水泥款,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