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村民李宜丰,以股东之一的身份,一纸诉状告至新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散其所在的震宇农业种子有限公司,原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宗波独自经营公司多年,多年不开股东会议,公司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损。
这是多年来该院受理的首例公司解散公司案。
近年来,新乡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中小微企业达上千家,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一时受到社会和企业界高度关注。
事情得从15年前说起。
股东起纠纷 公司经营陷疆局
1999年5月,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农民武宗泽、武宗波、武德广三人以入股的形式,成立了新乡县震宇农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2001年2月公司更名为新乡县震宇农业种子有限公司。
后因国家政策要求,从事农业种子经营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该公司通过验资增资,将工商档案登记的注册资金增加到150万元。此时,做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武宗铎退出,该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同意由股权转让的形式,由原股东武宗铎将其名下20万元股份转让给该村村民李宜丰,李宜丰成为震宇公司新的股东。为了因增资需要,将李宜丰名下房产一套通过评估后注入公司注册资本。
2003年,由于公司销售假种子遭受重大损失后,该公司股东之间开始产生分歧,矛盾越来越深。从此以后,震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宗波开始独自经营管理公司。股东会形同虚设,因从未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在经营等事务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做为股东的李宜丰、武德广曾多次要求其核算公司账目后退股,但武宗波一直未向股东公开公司账目并未予核算,并且,震宇公司年检营业执照,均是由武宗波拿着李宜丰、武德广身份证复印件,代替二人签字而完成的。
精心审理 运用新“法”化纠纷
接办此案后,承办法官坚持以调判决结合的原则,多策并举,努力调和这起公司纠纷。
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成立十几年来,没有依法进行经营和制度管理,期间变更名称和擅自改变股东,几乎没有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导致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影响企业经营。
由于双方矛盾积怨较深,尽管法官想方设法多次调解,但双方仍是互不让步,案件已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经过走访企业本身、会计事务所、工商等部门,在掌握大量案情事实的基础上,2012年7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按照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法条设立对审理案件有了法定的依据,但是本着对当事双方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是反复考量、慎之又慎。因为轻易判决解散公司所带来的后果难以估量,甚至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
通过双方庭审时诉辨的争议,法院抓住重点,抽丝剥茧,归纳出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李宜丰是否符合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身份要件,即是否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二是震宇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
据震宇公司和本案第三人武宗铎认为,震宇公司在成立之初,股东出资均为虚假,李宜丰无论是之后通过股权受让的形式加入公司股东还是用其名下房产出资均为虚假,工商档案上的有关登记也不实,因此李宜丰并非持有震宇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法院经过审查验资确认,李宜丰名下房产评估确为339986元,虽未进行房产所有权登记变更,但在公司成立之初,确已交付公司使用至股东产生矛盾。有关李宜丰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成为震宇公司股东一事,工商档案登记中已明确记载了是经本案第三人武宗铎本人同意,并经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并由李宜丰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工商档案登记还载明李宜丰占震宇公司30%的股份。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宜丰在进入震宇公司后,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和义务,与股东武宗波、武德广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基于以上事实法院确认李宜丰是本案适格原告。
那么,震宇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到底怎样呢?
震宇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始于2003年公司销售假种子遭受重大损失后,矛盾从此也一发不可调和。自此,由武宗波独自经营掌管公司事务,武宗波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使李宜丰、武德广二股东进退两难:二人曾想通过收购股份而退股,但由于武宗波不向他们公开公司会计帐簿,拒绝进行审计,股权评估都无法进行。武宗波还多次表示,公司是自己经营,与他们二人无关。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法院调查表明,震宇公司自2003年以来,没有召开过一次股东会议,公司对外担保、吸收新股东等重要事宜也都没有按规定提交股东会表决。甚至在办案人员调取震宇公司财务账簿时,武宗波还声称,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期间无财务账。即便后来向法院提交了公司2011年年检证明以及同年自制财务表,但仍然无法客观反映出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这些情况表明,震宇公司已然形成经营管理僵局。震宇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武宗波一人实际掌管控制多年,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事务都由其一人做决策,结合其在诉前、诉中的表现,法院有理由认为如果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震宇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已时长根深,股东会长期不能召开并不能达成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并陷入僵局,继续经营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依法判决解散被告新乡县震宇种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