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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遇网络诽谤可直接起诉网站

发布时间:2014-10-09 16:25:48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侵权的诉讼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都做出了新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网络侵权案件诉讼难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遭遇网络诽谤可以直接起诉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因为按照民诉法你要起诉,最起码的一点你要有确定的被告。但是网络案件的一个特点,由于网络的特点明明这个帖子确实是造成了侵害。但是不知道是谁发的,抓不到这个人,找不到这个人,但是有一点是很确定的,就是网络提供者是知道的,因为我知道它发在那,它发在那个网站上这个东西是确定的。

  新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况,就规定当原告确定知道是谁发的这个侵权帖子,他不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侵权的诉讼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都做出了新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网络侵权案件诉讼难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遭遇网络诽谤可以直接起诉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因为按照民诉法你要起诉,最起码的一点你要有确定的被告。但是网络案件的一个特点,由于网络的特点明明这个帖子确实是造成了侵害。但是不知道是谁发的,抓不到这个人,找不到这个人,但是有一点是很确定的,就是网络提供者是知道的,因为我知道它发在那,它发在那个网站上这个东西是确定的。

  新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况,就规定当原告确定知道是谁发的这个侵权帖子,他不仅可以起诉网络用户,同时可以增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当原告找不到发帖者,他可以只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姚辉:因为网站我是清楚的,我是确定的,能锁定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说,那不是我一个人干的,这个肯定不是我发的,我这只不过是个平台,他要求提供追加可以确定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那么这个法院应该准许。

网站有义务提供侵权者个人信息方便原告起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是网络用户发布的,以这个为由抗辩,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姚辉: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它相对于原告来说,他在技术上他是要容易得多,去找出这个究竟是谁发的,你让原告去找这个人那太费劲了,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从技术上来讲他要容易得多。

随意转载网络信息或需担责

  我们知道现在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达,尤其是自媒体的普及,比方说博客、微信等等,很多内容并非是自己原创,而是经常转载,如果转载了侵权信息,是否需要担责,如何认定,新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

  姚辉介绍,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认定转载是否要承担责任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过错。

  姚辉:怎么判断有没有过错,转载者说我也不知道,我哪知道它这是构成侵权的,我就看着好玩我就转了,要不要承担责任。那就要看你转载者是不是有过错。 

姚辉介绍,怎么判断他是不是明知不可转还去转,司法解释规定,要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一些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注意义务等

  姚辉:(比如)你身为大V你影响范围很大,那你不能轻易瞎转载。实际上就提供了一个什么,提供了一个注意义务,你不能见什么都转,你好歹你是一个大V,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那么你看到这个东西以后,你在转载之前你是不是要判断一下,最起码你要判断这个东西会不会涉嫌构成对别人的侵权,我要不要再去核实一下 

  姚辉介绍,是否有过错还要看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明显程度。

有意修改原帖造成侵权将担责

  姚辉:很多都是胡说八道,有些很明显比方说骂人的话,这个以我们正常的日常生活当中去判断也会一听,一看这个根本就是骂人的话你还转,那到那你还说你没有过错你就说不过去了

  此外,认定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看转帖者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姚辉:尤其人家可能原来可能这条消息是不带什么特别的倾向的。这个拿来以后,他当中把这个个别情节,他加进了他的改造,这一改好可能原来不会让人产生什么别的遐想。或者原来不会产生损坏效果让他这么一转这么一改反而构成侵权了,那么这个我们说你这个肯定有过错了,你这个转载很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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