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开车低头看手机,瞬间引来一起两死群伤的车祸。7月1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因事故责任方驾驶员戎某已经死亡,法院判决肇事车车主王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等6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693余元。
2013年6月11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带着家人正常行驶在公路。与戎某驾驶小轿车相向行驶,就在两车将要会车之际,戎某驾驶的轿车突然斜冲过来,撞上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戎某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赵某当场死亡,李某及双方车上的乘车人崔某、崔某某、牛某、李某某等多人受伤。后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起事故是因戎某低头看手机越过中心双黄线所至,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及乘车人崔某、牛某、李某某等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查,戎某所驾驶的轿车行车证上登记的车主为王某,且该车交强险已过期。
事故发生后,小客车驾驶人李某及家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身体多处受伤、骨折,被送进医院治疗。仅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就被诊断为胸6椎体爆裂骨折,胸11椎体压缩骨折、胸7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并创伤性湿肺、头皮撕脱伤清创修复术,几个人伤情较为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戎某与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乘车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戎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戎某已死亡,轿车行车证上登记的车主是被告王某,且该车交强险已过期,故王某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目前很多驾驶员喜欢在开车的时候看手机,看似不以为然的事,其实危险就会瞬间而至。本起案件是因戎某因低头看手机所引起的,按照交通法有关规定:驾车打手机属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一旦被确认有驾车打手机行为,将依法受到罚款50元和扣2分的处理;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开车发短信、刷微博、接电话或从事其他手机活动。遇急事请把车停在安全地带接打电话,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