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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内摔一跤 未设警示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5 09:03:02


顾客在饭店就餐时意外摔倒在地上,酒店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6月16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酒店经理宋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913元。原因是,该酒店在房间内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其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缺陷,故对张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和朋友到新乡县小冀镇某酒店一房间内就餐。就餐完毕,张某离开时意外摔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张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9683元。出院后,张某要求酒店经理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50987余元。宋某却表示,张某赔偿数额要求过高,其本人摔倒属于意外事件,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且张某住院后,自己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费5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到宋某酒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宋某的酒店应当保证张某就餐期间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宋某作为经营者,其对张某就餐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保障负有主要责任。宋某虽然在酒店房间以外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在房间内设置警示标志,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缺陷,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为30%。故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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