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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法警队伍建设 推动执行取得新成效

  发布时间:2009-08-18 11:53:13


    当前,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已进入了实质性攻坚阶段,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亟待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就目前形势来看,当务之急是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上级法院与本法院的“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认真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反应迅速、抗打击能力强等特点,非常适合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严肃执法。从根本上说,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他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这支队伍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权能,明确警务活动目标,从而使警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勤务的完成。其次,有利于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

    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畅顺。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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