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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本不幸 伤人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18 19:42:09


    母亲去世本不幸,儿子为母办丧事。可更不幸的是,他在办丧事活动中,因燃鞭炮却有伤及了无辜,惹出事端。为此,2月24日,新乡县法院一审判决,陈佳在为母亲办丧事时,因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做好防范措施,导致爆竹击伤了旁观者,判令陈佳赔付受害人吴晶损失3.4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新乡县小冀镇的陈佳为母亲办理丧事,按照风俗,他在其家门口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引来众多人观看。在燃放过程,火光四溅人爆竹击中在旁边的吴晶的右眼,致吴晶右眼受伤。当晚,吴晶到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个多月,花去了巨额医疗费用。 为此,吴晶将陈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陈佳为其母亲为丧事,按风俗在家门口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采取足以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并应对燃放行为致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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