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法院的这份限制法官辞职的内部文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公众质疑限制法官辞职的种种条款是否合法合理,不少人认为法院是在故意刁难那些想离开法院另谋高就的法官们,其实不然。
首先从涉及法官辞职的《公务员法》来分析,法院限制辞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其实很多公务员招考简章当中就明确了最低服务期限。
其次,一些国家机关需要延长部分公务员服务年限,其前提就是向这些公务员提供了政策范围内的有限福利待遇,而这些公务员也作出了延长服务年限的承诺。可见延长服务年限并非法院强制,而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承诺之上。以契约精神而言,就是享受了权利就应该履行义务。如果一些法官享受了法院配置的稀缺资源,没几年就拍屁股走人,未免有失厚道,对其他敬业法官也不公平。
再次,法官是知识加经验型的特殊职业,从事法官职业不仅需要基本的学历条件、从业资格等硬门槛,还需要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成本来培养。法官队伍的稳定性是保障法院工作正常运行、法律有效实施、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前提。
此外,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待遇偏低,特别是在北上广深这些发达城市,高昂的房价本就让年轻法官们的生活捉襟见肘,而且同为法律人的律师收入往往是法官们的N倍,这样的现实很容易让年轻的法官们感到不平衡。基层法院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为年轻法官谋求待遇,千方百计地留住法官,也是情非得已。
透过现象看本质,限制法官辞职并非法院的刻意刁难。社会舆论的着眼点不应该是质疑该项内部制度,而是要从如何提升法官待遇及职业荣誉感、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视角,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切实解决基层法院留人难、法官职业保障不足等实际困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充许各地法院就此作出一些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