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某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在网上流传。乍一看,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看起来有些不合理,在价值观日益多元,人才加速流动的大背景下,该规定却对法官辞职施以羁绊。然而,仔细审读该规定,结合现实中的所见所闻,深感该规定不能简单误读。
首先,该规定的第一个被质疑点是“在我院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而目前多数法院的事业编制人员也均参照公务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可见,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本是法定事由,也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所独有,因此不能孤立来看,也不能成为批评的靶子。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依据相关文件,该院工作人员并非不能辞职,只是在辞职之前有些许约束。那些需要延长服务期五年的人员,一言以蔽之,就是在享受政策福利待遇之后不能随便跳槽。得到国家待遇到手之后,马上另谋高就,一来显得不懂感恩,不通情理,二来会对后来者造成不良示范,也对别的干警不公平,三来不利于政法队伍的稳定。
诚然,一般而言,公职人员应和企业员工一样享有辞职的自由,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又说明二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而基层法院工作更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案件审理存在连续性、专业性。文件要求,“提出辞职申请的人员在服务期内应勤勉敬业,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这也意味着法官在辞职之前要把手头的工作办好办完,而不是丢下一个烂尾工程,站在群众的角度,并无不妥,反而有利于司法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落实。
此外,据笔者在法院的朋友称,中层离职后获得的收入是普通干警的两倍左右,如果不进行限制,竞争中层将成为离职跳板,也给法院留下了一大摊烂尾工作,并给其他人带来恶性示范效应,让法院晋升附带不良因素。因此对中层职位辞职进行必要约束也是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内在因素。凡此种种,该规定貌似无理,却不乏合理的根基。
法官离职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业现象,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辞职权益和维持司法工作正常运行同样重要。我们须审视文件背后被口水与板砖掩蔽的无奈与合理,切实解决基层法院留人难、法官职业保障不足等实际困难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前提。一事当前,质疑精神是必要的,然而不能“只见一点,不及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