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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法院首日推行立案登记制

  发布时间:2015-05-05 16:14:48




    5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开始实施。在“五一”小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5月4日上午,新乡县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实行登记立案制度,为到院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登记立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乃琪、新乡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慧敏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新乡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贴心服务来院立案、咨询的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井然有序地在自动取号机取号、等候叫号并在相应的窗口办理立案事务。截至上午11:30,该院共接待立案群众20余人次,当场立案登记15件,登记立案4件,有2件经口头释明并发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后,提醒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有2件敏感诉讼案件,经针对性地释法、说服。如:一位年纪男子前来替父咨询关于腾飞70余万元款的事情并要求立案,在没有带身份手续又无诉状的情况下,立案庭干警耐心释法,告知其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等事宜,当事人决定与其父商量是否立案。

    此前,该院就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制作详细的专门预案,立案庭全体工作人员对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学习,严格依法立案,在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严防虚假诉讼。该院党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立案、咨询量大幅增加的情况,在诉讼服务大厅加强了诉讼指导、分流引导,安检保卫工作,立案庭全庭人员全部坚守在立案窗口,提高立案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等候时间。同时,还设置专门的立案等候区和诉讼服务区,提供开水等便利条件,为当事人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

    市中院副院长何乃祺、新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慧敏在党组书记、院长郭良豪的陪同下参观了搬迁后新设立的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大厅、诉调对接室之后,对该院实行登记立案制度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指出了诉讼告知栏应贴上醒目标签等可行性建议。副院长何乃祺提出:新乡县法院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的全流程中,加强了书面规范化,对案件受理、不受理或修改补正诉状内容等情况,都采用书面裁定、告知或答复方式,确保了人民群众“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一是对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或者刑事自诉的,初次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二是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自诉的,口头释明的同时发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三是对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四是对预交诉讼费问题,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五是责任追究问题,对法院未依法登记立案时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及构成违法违纪的立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形成倒逼机制。

    王慧敏书记对信访接待、加快案件流转、规范审判管理、责任追究等也提出了明确的、合理性意见。

责任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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