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赚取电价差额,允许同村村民姚某私拉电线到其田头抽水灌溉。姚某一次用电抽水灌溉后,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冒雨收拾电线不幸触电身亡。日前,姚某的亲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广东韶关始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需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2.74万元。
2014年7月中旬,姚某因需抽水灌溉农田,便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每用1度电,支付1元电费给刘某家。随后,姚某从安装水泵的地方拉电线到刘某家的柴房,用电时就将电线的插头插入刘某家柴房的插座接通电源。
2014年8月13日上午,刘某因修建自家的晒谷场需要用水,便使用姚某的电线接通自家柴房的电源抽水。因下午仍需用水,于是刘某没有将电源开关关闭,电线也没收起来。当日傍晚,姚某到刘某家躲雨时见雨已转小,便去收拾自家的电线不幸触电身亡。为此,姚某的亲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广东韶关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电的危险性,在大雨过后未确认电源是否关闭的情况下就去收拾电线,造成自身触电身亡,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样,被告刘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应当知道电的危险性,因自家基建需要使用姚某的电线后,未关闭电源或收拾好电线,也未告知姚某电线是通着电流的,导致姚某触电身亡,其行为与姚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