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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涵遇害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发布时间:2015-12-03 15:56:44


12月1日上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新乡县小冀镇4岁男童王某某被害一案。庭审从8:30开始,持续到11:50。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等8名代表委员全程观审。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

新乡中院专审委员阎紫梅、刑一庭庭长张涛、审判员张培峰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阎紫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班新铧担任法庭记录。新乡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晖、冯秀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磊、李丽,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芙蓉到庭参加了诉讼。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是同村即新乡县小冀镇郝村前后院邻居。王某某生前经常去被告人李某某家找其孙子玩耍,李某某认为自己的孙子不如王某某健康、聪明而产生嫉妒心理。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产生了杀害王某某的想法。

2015年7月8日18时许,王某某在自己家胡同口玩耍时,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诱骗至其家中主卧室,并将王某某所穿鞋子及玩耍的木棍放到胡同口,制造了王某某被他人拐走的假象。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杀害,并用床单将王某某尸体包裹并隐藏于其清理过的窨井内,又用衣服、土、水泥块等物进行了掩埋。2015年7月25日22时许,王某某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不排除王某某系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田某某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3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就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就指控事实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讯问,辩护人针对指控事实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发问。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为证明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辩护人就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归纳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其行为依法自行辩护,辩护人针对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和如实供述,是否积极赔偿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就作案动机、犯罪过程、认罪悔罪情况等进一步讯问了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询问。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并表示忏悔。

1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一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    

文章出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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