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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中院二审裁定摘登

发布时间:2015-12-09 11:44:25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贠某某、闫啸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分别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凤头鹰,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在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闫啸天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闫啸天、王亚军猎捕16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在公安阶段一审开庭时对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且二人所述相互吻合,同时在闫啸天手机中所提取的二人所猎之隼的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在上诉人闫啸天、贠某某家中查获的5只隼在卷佐证,能够证实闫啸天、王亚军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收购凤头鹰,应为送养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啸天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550元购买QQ用户名为“平顶山海盗”凤头苍鹰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有上诉人闫啸天通过建设银行向平顶山人张某某汇款550元的汇款单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闫啸天收购凤头鹰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李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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