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一天,赵某驾驶大货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到位于新乡县一工厂送货。进入厂区内时,王某在厂门口站着,为避免剐蹭到王某,赵某紧急刹车,车上装载的箱子脱落,将王某砸伤。事发当日,赵某报警,有关部门认为事故现场是在厂区内,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派人到达现场进行了勘验和拍照。王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14496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此类事故不在交强险条款的免责范围。如果交强险对此类事故不予赔偿,则会出现驾驶员不踩刹车、直接撞到受害人造成大的伤害或损失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采取避险的刹车措施造成小的伤害或损失却得不到保险赔偿的现象,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也有违社会道德。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在有争议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更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综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故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98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