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郜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离婚。2008年,刘某与范某结婚。2013年刘某在网上发布关于某村党支书刘某某的不良信息,郜某让其子在网上跟帖为村支书刘某某鸣不平;但在跟帖信息中,出现有影射范某为“小三”、“鸡”、“妓女”等内容,骂刘某“不是人”等字样。刘某范某也跟帖骂了郜某,之后报案,公安机关对郜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后刘某范某将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郜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对刘某范某进行侮辱,造成了一定影响,侵害其名誉权。因网上发布内容已经无法删除,郜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判令郜某向范某、刘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