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系某某村村民。杜某认为,1997年该村“庆春会”(村民自发成立的组织)建球场时,村委会指使“庆春会”将自己在1990年购置的约16万块砖、60吨煤拉走,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村委会返还16万块砖、60吨煤,或者赔偿8.7万元(按砖每千块330元、煤每吨600元计算)。
本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判决做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杜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村“庆春会”拉走砖和煤,不能证明拉走砖和煤的数量,亦不能证明村“庆春会”拉走的砖和煤是受村委会的指使。因此,其要求村委会承担返还原物或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