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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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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20250821/20250821160010_530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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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乡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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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5月10日,市委第十二巡察组对新乡县人民法院党组进行了专项巡察,6月27日巡察组向新乡县法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一、强化责任,全面有序推进巡察整改工作新乡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巡察整改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对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照单全收,并严格遵循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工作要求,将聚焦问题本质、强化重点整改、明确标本兼治、持续改进提升的整改原则深度融入日常审执工作的各环节,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部署、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任务,把整改事项逐一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庭室和具体责任人,明确了完成目标和时限,确保整改成果可量化。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坚决扛牢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上率下、靠前指挥,推动巡察整改走深走实。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工作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做到不改到位不放过,不改彻底不交账,形成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整改、全院协同推进的整改责任体系。积极组织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问题逐一找准症结,剖析原因,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统筹协调推进巡察问题整改。梳理整改措施,确保层层尽责,务求整改实效。通过台账推进、动态管理、挂账销号等办法,有序推进整改,力求改到位、改彻底,确保巡察整改落实落细。各责任庭室对照整改方案逐条整改,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既拿出“当下改”的举措,又形成“长久立”的机制。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会商研判、协同推进,确保巡察反馈的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二、细化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巡察整改任务(一)政治建设标准不高,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深入整改情况:一是持续深化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抓好学习深度。出台第一议题学习制度,精选第一议题学习内容,注重研讨交流学习,推动学习走深走实,将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从“关键少数”抓起,带动“绝大多数”。推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学习相结合,抓好学习广度。制定党支部学习计划,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不断推进干警理论学习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实现政治理论学习全覆盖。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明确党务专干,定期督促提醒检查政治学习情况,丰富学习形式,做好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工作难题,提升干警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不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完善政治轮训规划,出台《政治轮训计划》,如实登记学习培训台账,实施党组成员带头讲党课制度。加强政法英模选树,在加强向鲍卫忠等先进政法英模学习的同时,推进“跟班学习”活动,在电子屏滚动播放本院干警先进事迹,以“身边事”激励“身边人”,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三是坚决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坚持从政治高度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深刻理解“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教育广大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三个规定”填报,做好督导检查,定期通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确保应报尽报。四是自觉树牢司法为民理念。深化落实司法制约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司法审判各项程序要求,持续强化程序公正,以“看得见”的制约,推动公平公正司法。重点抓好执行工作,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设立执行信访接待室,成立终本续管团队,设立执行联动警务室,尽最大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二)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存在不足,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压得不实方面整改情况:一是严格压实“两个责任”。补充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按步骤推动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预防,规范节假日廉政提醒及公车封存。二是扎实开展议案促改。召开以案促改工作警示教育大会,通报典型案例,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深化警示教育。三是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定期开展财务知识培训。加强合同审核,完善合同签订流程。对固定资产认真核对,逐一登记,实施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利用电子账务管理系统,避免产生挂账情况,保障执行款发放及时。四是严格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做到问题整改全覆盖。院党组全面压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抓好各项制度落实。明确各部门和院庭长工作责任,细分问题清单,确定整改任务,对整改问题实行销号式管理,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做好“回头看”工作,经常性梳理整改问题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发生“回潮”、“反弹”,将整改工作做实做细。(三)作风建设不过硬,群众司法获得感不强,服务中心工作质量不高方面整改情况:一是严格审判监督,加强重点案件督办跟踪。全面落实“阅核”机制,把案件“阅核”成效纳入绩效考核。开展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制定《新乡县法院关于开展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自查工作方案》,严格摸排,形成自查台账及报告。二是开展业务培训,优化审判工作。利用法官会议,对审判执行业务开展常态化集中培训,不断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组织学习档案装订规范和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的卷宗管理,反映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倒逼审判人员不断严格各类程序适用,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司法公平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强化司法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涉营商环境案件的审理工作,从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严格审限管理,以司法审判助力企业解纷纾困。加快诉讼费退费办理,严格规范适用退费流程,加强全院各部门联动,审判部门与财务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加快审批退费;强化督导检查,每月通报诉讼费退费情况,让群众尽快享受到退费权益。(四)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到位,推进素质强警力度不够整改情况:一是完善集体决策等制度。党组会重新集体学习“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按照议事流程,规范会议记录,政务办加强议题编制、报送。制发会议纪要,健全归档管理,做好发放记录。提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标准和规范化程度,二是抓实基层党建。完善本院党建工作机制,优化支部工作记录本,规范谈心谈话记录,做好廉政谈话。强化组织引领,党组定期听取党建工作计划,审议决定党建重点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领导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三是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警站台撑腰。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出台《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增强年轻干警岗位历练,突出干事创业、鼓励担当作为。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举。强化日常监督,不断严肃考勤、会议等各项纪律,落实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以严约束促进善作为。三、久久为功,持续巩固拓展巡察整改成果经过三个月严肃认真地集中整改,巡察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新乡县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得到进一步增强,巡察反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制度机制得以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审判执行、履职尽责、队伍建设、信访化解等各项工作得到有力促进。为了持续巩固拓展巡察整改成果,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我院将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持续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自觉从政治角度、政治层面正视问题,把做好巡察整改成果的运用,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深化思想认识,坚持对标对表,纠正思想偏差,增强工作主动,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巡察整改成果巩固工作。(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全面准确用好“阅核”制度,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完善信息化建设,对复杂疑难信访案件跨领域合力化解,对已化解的信访事项进行跟踪评估,巩固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巩固巡视巡察等工作成果,切实把队伍建设作为固根本、利长远的基础工作,推动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综合提升。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建立健全人才动态调整机制,畅通能上能下调整渠道,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四)深化司法公开,切实抓好主责主业工作。紧盯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突出抓好办案质效提升、新型审执方式构建等重点工作,以核心任务、关键指标、位次排名的争先进位检验法院工作成效。聚焦“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弘扬创新等工作,能动司法,切实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践行公正公平,回应人民关切,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五)坚持长效整改,确保问题不反弹,成效更显著。以巡察整改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扎实苦干、锐意进取,坚决做到发现问题不遮掩、遇到问题不回避、解决问题不避难,引导干警加强党性锻炼、筑牢忠诚根基、坚定法治信仰,以担当、履职、尽责的主动促进我院各项工作走深走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373-3760000;邮政信箱: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和谐大道东段新乡县人民法院;电子信箱:hnxxxfy@163.com。 中共新乡县人民法院党组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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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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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材料收转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建立以“电子化卷宗材料”为核心的执行案件流转模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2条本院设立“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全面实现电子卷宗规范化随案同步生成,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第3条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各功能模块与执行团队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各流程节点无纸化卷宗流转。执行局长、执行实施团队、案件质效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节点的办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调阅电子卷宗。 第4条“卷宗管理中心”配备三名工作人员,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 第5条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设置在本院二楼205房间,安装有防盗门,配备有监控、灭火器。“卷宗管理中心”配备高速扫描仪、打印机、装订设备、卷宗材料保存柜和卷宗整理工作台。 第6条执行实施团队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材料当日内或至迟第二天进行检查整理、扫描上传和命名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流程系统。 第7条“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及各执行实施团队办案形成的纸质材料,应进行接收材料登记,扫描完成后,纸质材料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保存管理。 第8条“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系统自动随案生成的电子材料和执行实施团队线下提交的纸质办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核,主要审核其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对经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承办人不同意“卷宗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报执行局长决定。 第9条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借出纸质卷宗材料;确因出差办案、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需借出“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的,需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 第10条借出、借阅、复制“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应当进行登记。由借卷人详细登记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清单并签字,或由“卷宗管理中心” 人员对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予以装订密封,再由借卷人签字。借出纸质卷宗材料应优先选择复印方式,借卷人应当在借卷事由消失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借出的全部纸质卷宗材料归还“卷宗管理中心”。 第11条要充分利用“卷宗管理中心”对只要执行流程节点进行监管,督导执行案件办理。“卷宗管理中心”要按照《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试行)》在接收执行实施团队移交纸质材料时,对网络查控、线下查封、传统调查、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主要案件办理节点材料收转情况进行登记,并制作超期节点统计表定期通报。 第12条“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内转为影像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归档。同时,经办案人员审核,由“卷宗管理中心” 集中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后同步归档。 第13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执行案件材料收转的审查要件 一、执行立案材料 首次执行案件审查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 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依据、 执行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申请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2)申请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律师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亲属证明等;(4)继承人或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3.执行依据。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提交仲裁裁决书的当事人需提交双方签收的送达回证;4.法律文书的送达手续或生效证明;5.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材料;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7.财产保全信息。如有查封财产的,同时提交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8.执行款收款账号;9.立案审批表;10.立案信息登记表;11.其他执行立案材料。 恢复执行案件审查材料:1.恢复执行申请书;2.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材料;3.证据材料:(1)原执行因无财产线索而终结的,需提交新的财产线索证据;(2)原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而终结的,需提交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被执 行人已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情况;被执行人的下 落和财产线索;(3)原执行终止或结案的裁定书原件;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被执行 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下落;(4)原审判决 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时限要求:立案当天完成。 二、初次接待材料 审查材料:1.初次接待谈话笔录;2.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 “初次接待谈话笔录笔录”内容应包括:(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2)核对执行立案信息;(3)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4)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起拍价的方式等;(5)确认收款账户;(6)其他,包括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 “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应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时限要求:完成初次接待后当天将材料递交“卷宗管理中心”。 三、首次网络查控材料 审查材料:1.网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2.查获被执 行人财产,需要提交控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的冻结、扣划、划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时限要求:第1项工作应当在立案当天完成;第2项工作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财产保全案件应当立即采取网络冻结措施。 四、执行启动材料 审查材料:1.受理案件通知书;2.权利义务告知书;3. 廉政监督卡;4.执行风险告知书;5.财产线索提供表;6. 执行通知书;7.报告财产令;8.财产申报表;9.执行裁定书(总裁定);10.随案形成的“一案一账号”;11.执行指 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12.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执行启动阶段的法律文书由文书制作组集中制发并电子签章。 时限要求: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卷宗管理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应自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完成。 五、财产查控材料 1、财产线索核查情况 审查材料:1.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调查核实结果;2.财产线索确实的,制作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时限要求:财产线索核查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七日内进行。情况紧急的,应当三日内予以核查。第2项、第3项工作应当在线索核查后三日内完成。 2、财产查询情况 审查材料:1.已查控财产清单。应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2.网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首次网络查询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入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股票、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公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传统现场调查结果、现场调查笔录。包括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商标,专利登记机关查询商标、专利登记情况,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产所在地进行其他必要调查;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如果未查询到财产,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4.搜查措施。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5.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的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6.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律师发出调查令的。 时限要求:传统查控自接到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指令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强制措施材料 审查材料:1.公布、解除限制消费令及送达回证、院长签发件;2.公布、撤销、更正、屏蔽失信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院长签发件;3.公布、解除限制出境信息;4.传票、传唤笔录;5.拘传。拘传票及院长签发件;6.罚款、拘留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院长签发件;7.采取强制措施的合议庭笔录。 时限要求:强制措施信息录入应自收到办案人员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7、财产处置材料 审查材料:1.网拍审批表;2.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 告;3.启动拍卖、确定起拍价的合议庭笔录;4.申请人申请拍卖及确定网拍平台的申请、网拍平台选择通知书;5.确定处置参考价情况,如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6.拍卖或变卖裁定 书及送达回证;7.拍卖标的物及权属证明,如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财产清单(资产类);8.当事人 身份信息;9.税款测算委托函及核算情况;10.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11.拍卖公告及送达回证;12.拍卖成交的, 应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13.银行账号。拍卖公告中提供的账号必须是一案一账户中的子账户,拍卖公告中的账 号需与该案件执行通知书中的子账号一致;14.其他拍卖辅助性事务相关材料。 时限要求:财产现状调查应当自控制财产后十日内完成;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于启动后三十日内完成;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应当自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完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成交裁定在拍卖成交、价款补齐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8、案款发放材料 审查材料:1.款项到账证明;2.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收款账号材料;3.经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执行款(案款)发放审批表》;4.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5.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附分配方案;6.收款凭证等收到证明;7.其他需审核的材料。 时限要求:具备发放条件的,应当自执行案款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九、结案与归档材料 执行案件结案要对执行案件的整体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执行立案、执行启动、财产查控与处置、强制措施、案款收发、结案等所有执行过程产生的卷宗材料。监管以下内容:1.生成(上传)卷宗及时性。审查各执行流程节点完成后是否及时完成卷宗生成或上传工作;2.卷宗材料完整性。审查各执行流程节点电子卷宗是否完整生成或上传,是否存在卷宗材料缺失;3.卷宗材料准确性。审查执行流程节点电子卷宗材料与生成目录是否匹配,纸质卷宗材料内容与办案系统中的电子卷宗、节点信息是否一致;4.卷宗材料有序性。审查卷宗材料是否按照《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试行)》中所列的排列对卷宗材料进行排序。 因法定情形需要进行期限变更的,应附期限变更审批表及签批件。 9.2执行案件卷宗共同要件 审查材料:1.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2.强制执行申请书;3.执行依据法律文书,执行案件立案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4.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生效证明;5.执行通知,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6.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书同时发出;7.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可以与执行通知书一并向被执行人发出;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种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文书送达回证;9.正卷、副卷分别装订, 正卷由可公开的正式文书或材料等组成,副卷由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如合议笔录、领导签发表等组成。 9.3执行完毕案件 审查内容:1.对符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案件,在流程系统中流转“结案”节点;2.除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执行完毕案件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3.应解除对被 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以及对 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 措施。财产保全案件中,对被保全人财产已采取控制措施 的不因结案而解除;4.将卷宗材料上传至电子卷宗。其中 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执行完毕案件,卷宗内应当上传进出账 凭证、案款发放审批表等款项给付手续;被执行人自动履 行的,应当上传申请执行人出具的证明已执行完毕的材料。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应上传执行和解协议。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5.将结案信息通过短信、微信、智慧法院APP等适当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审查材料:1.自动履行完毕案件应当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自动交付的执行款证明、被执行人自动完成执行依据确定的特定行为证明等材料。 2.强制执行完毕案件应当有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罚款等)的证明材料,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应当有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完毕证明。 4.自动履行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应当有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自动履行部分的证明材料和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材料。 5.有评估拍卖程序的执行完毕案件,须有评估拍卖相关材料:(1)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控制财产措施(如查封房屋、冻结股权等)的法律文书;(2)拍卖裁定书及其向当事人的送达回证;(3)财产评估报告(今后包括议价或询价结果);(4)选择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材料;(5)拍卖公告;(6)拍卖结果材料(成交确认书等)。 6.强制执行完毕的,执行案款一般应当经执行法院财务系统收发,收款和发放都应当有正式票据,案款发放还应当有审批手续。 7.曾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的,要有解除限制消费或删除失信名单的相关材料。 8.执行费收据或减免收费的审批材料。 9.执行完毕一般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9.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查内容:1.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已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全部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且结案前三个月再次进行网络查控,历次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3.已穷尽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约谈申请人,终本约谈应包括四部分内容: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7.对已查明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应予以释明;8.应当确保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上同步完成执行通知书、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高消费、终本约谈等节点。 审查材料:1.应当有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情况和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而采取的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材料。限制消费令应当由法院院长签发。 2.应当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制作终本约谈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可以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的材料: (1)完成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的材料(2)完成对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的材料;(3)完成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网络查询的材料;(4)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相关财产情况的, 完成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可能的财产所在地的必要现场调查的材料;(5)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的材料;(6)经申请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的材料。 4.如有查明财产,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材料:(1)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2)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材料。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可以“终本”结案。终本裁定书应载明:第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第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第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第四,实现的债权情况;第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9.2终结执行 审查内容:1.对符合终结结案事由的案件,在流程管理系统中正确填写结案事由,并流转“结案”节点;2. 除因和解长期履行而终结结案,可以不制作终结执行裁 定书外,其他终结执行案件均应依法制作结案裁定书, 并送达申请执行人;3.将卷宗材料上传至电子卷宗。因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案件,应当将当事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传至电子卷宗;因“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当事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上传至电子卷宗。 审查材料:1.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有撤回执行申请书;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有已经发生撤销效力的法律文书;3.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主体消灭(公民死亡、法人破产或被注销等)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证明材料;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证明材料;5.公民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6.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裁定书或决定书(2018年6月1日后的此类案件以“销案”结案);7.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要有受托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2018年6月1日后的此类案件以“销案”结案);8.确认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书;9.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损毁、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10.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的,要有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已经履行部分的履行记录及证明;11.其他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案件,有合理解释说明的材料;12.除上述第6、7、8项所涉情形的终结执行案件,均应当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 附件二: 执行卷宗材料排列顺序(试行) 执行案件正卷 (一)首次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申请执行书 6.移送执行函(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移送执行部门用) 7.委托执行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8.执行依据 9.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举报财产责任书 10.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责任书 11.执行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1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 13.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谈话笔录、终本约谈笔录及取证材料 14.财产查询材料 15.财产处置材料 16.行为执行材料 17.强制措施材料 18.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材料 19.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0.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 21.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22.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笔录 2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24.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 25.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 26.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27.撤回执行申请书 28.延长执行期限材料 29.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复函 30.结案相关材料 31.交纳执行费用相关材料 32.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33.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34.备考表 35.证物袋 36.卷底 (二)恢复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恢复执行申请书 6.执行依据 7.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举报财产责任书 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责任书 9.恢复执行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 11.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谈话笔录、终本约谈笔录及取证材料 12.财产保全材料 13.财产查询材料 14.财产处置材料 15.行为执行材料 16.强制措施材料 17.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材料 18.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19.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 20.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21.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笔录 2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23.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 24.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 25.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26.撤回执行申请书 27.延长执行期限材料 28.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复函 29.结案相关材料 30.交纳执行费用相关材料 31.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32.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33.备考表 34.证物袋 35.卷底 (三)财产保全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财产保全申请书 5.裁定书 6.财产保全执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7.财产保全执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8.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及取证材料 9.财产查询材料 10.财产处置材料 11.财产保全清单 12.结案相关材料 13.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14.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15.备考表 16.证物袋 17.卷底 (四)执行异议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执行异议书 6.执行依据、裁定书等执行行为材料 7.案件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8.执行异议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9.执行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0.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谈话笔录及取 证材料 11.答辩意见、代理词 12.异议裁定书、决定书、其他法律文书 13.结案相关材料 14.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15.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16.备考表 17.证物袋 18.卷底 (五)执行复议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6.复议申请书 7.原决定书、裁定书 8.案件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9.执行复议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10.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1.听证笔录、调查笔录 12.复议决定书、裁定书 13.结案相关材料 14.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15.退卷函存根 16.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17.备考表 18.证物袋 19.卷底 (六)执行监督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执行监督申请书 6.原执行裁定书 7.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材料 8.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9.听证笔录、调查笔录 10.本院法律文书正本 11.结案相关材料 12.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13.调卷函、退卷函存根 14.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15.备考表 16.证物袋 17.卷底 执行案件副卷 (七)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提请立案流转单、请示登记表等 4.与案件有关的批转材料 5.来访接待情况登记表 6.风险评估表 7.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签发稿 8.下级法院提交的请示类材料 9.执行工作日志 10.阅卷笔录 11.执行方案 12.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13.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 14.督办函 15.执行法院书面报告 16.审理报告、审查报告 17.合议庭评议笔录、汇报笔录 18.执行局(庭) 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执行专业委 员会或专业法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 19.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 20.审(签) 批材料 21.本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22.本院请示案件相关材料 2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24.正卷对外利用情况确认单 25.备考表 26.证物袋 27.卷底 (八) 执行协调案件排列顺序(按副卷管理)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与案件有关的批转材料 5.请求协调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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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提高全市法院执行质效水平,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堵点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和省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智慧化为支撑,以“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分段集约、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系统联动、责任到人”为指 导,以省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关于集中初次接待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关于执行案件材料收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改革文件为操作指引,实现执行质效的全面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改革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党组书记、院长侯贵枝 副组长:副院长赵新伟 成 员:副局长马祥峰、副局长李小圣、韩高飞、徐治、李文江、陈龙、赵清废、董澳阳 三、重点工作 一是组织学习新版执行系统应用。 二是制定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实施细则。 三是制定执行卷宗材料收转工作实施细则。 四是建立指挥中心主导下的事务专员机制。按项目化要求确定专管员或专管团队,对执行事务进行集约化办理,确定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 五是建立执行实施案件团队办案模式,设立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和小标的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团队, 确定办案范围和人员配备。 六是设立卷宗整理中心,确定办公地点、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 七是设立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确定办公地点、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 四、时间安排和责任部门 本次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发动动员阶段(2022年 3月 10日前) 通过开动员会形式,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特别是省院为本次改革制定的专项意见文件。深入做好思想 发动,教育引导全体干警,切实增强改革的政治自觉、思 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顺利推进改革深入动员、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二)学习筹备阶段(2022年 3月 11日至 3月 31日) 1.组织学习新版执行系统(3月 11日至 3月 31日) 充分利用省法院新版执行系统培训会的课件、视频演示、常见问题等材料,认真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进行系统学习,在省法院统一安装调试后,3 月底前全部应用新系统办案并熟练操作。 2.制定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实施细则(3月 18日前)根据省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等相关文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繁简分流实施细则。细则要内容全面、衔接有序,突出提高执行效率要求。 3.制定执行卷宗材料收转工作实施细则(3月 18日前) 根据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材料收转工作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文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执行卷宗材料收转工作实施细则。细则要涵盖“卷宗管理中心”建设、人员配备要求、执行卷宗等材料的流转和查阅、电子卷宗整理和归档等详细要求。 4.建立指挥中心主导下的事务专员机制(3月 18日前) 按项目化要求确定专管员或专管团队,对执行事务进 行集约化办理,确定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各个模块之间、模块与执行员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推动的运行机制,以模块主动推动措施为主线成为原则,执行员指令成为例外和辅助。对执行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快办案、办好案成为首要目标。 5.建立执行实施案件团队办案模式(3月 18日前) 速执团队和小标的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团队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普执团队按“资深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特执团队按“局领导+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速执团队可适当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数。特执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执行行动,临时抽调其他团队人员参加。 6.设立卷宗整理中心(3月 25日前) 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应参照档案管理中心设 置,应有专门的场地、卷宗材料保存柜和卷宗整理工作 台,做好纸质材料的保管和防护工作;“卷宗管理中心” 应配备高速扫描、打印、装订等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云柜系统”。负责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全面 实现电子卷宗规范化随案同步生成,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 无纸化办理。 “卷宗管理中心”应配备3名工作人员。“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执 行指挥中心主任或综合部门负责人兼任“卷宗管理中心”负责人。 7.设立执行初次接待窗口(3月 25日前) 在立案场所设立执行立案窗口和执行初次接待窗口,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应紧邻执行立案窗口。两个窗口应分别设置窗口标识牌,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执行局委派资深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 (三)推进实施阶段(2022年 4月 1日-5月 10日) 调整办案模式、人员架构,系统化整合执行工作力量,建立按照员额法官(资深执行员)主导下的团队化运作模式,卷宗管理中心和初次接待窗口实体运行,高标准推动实现对卷宗和办案数据的集中管理。 (四)自评验收阶段(2022年 5月 11日-5月 20日) 法院要做好自评自查工作,对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分段集约、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系统联动、责任到人”的指导思想,对照“996”集约化运行的总体要求,对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测评,做好查漏补缺、总结提升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法院院长要担当第一责任,对各项改革要亲自研究、亲自推动、亲自把关、亲自督导。要深入推进思想发动,主动更新执行理念,坚持“不换思想就换人”,彻底破除“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模式,实现工作思路从“办案”向“办事”转变,改变过去“卷宗在谁手里谁办案”为“节点在谁手里,事务在谁手里谁办案”的模式,切实解决权力寻租顽疾,全力推动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法院要安排常务副院长亲自抓执行,加强执行局长岗位管理。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改革人员配备调研,通过选调增配、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切实把一批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干警充实到执行工作一线,对于能力差、不学习、自身要求不严的干警,要坚决调出执行队伍。其中,尤其是要以优中择优的标准,组建好“卷宗整理中心”,抓紧选派出一批熟悉执行指挥中心职责、责任心强、信息化水平高的同志,确保“996”事务性事项件件均能落实到人到案,从而进一步凸显执行指挥中心“办案大脑”职能,推动实现执行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3.认真筹划推进执行繁简分流。要在严格落实省法院 繁案和简案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繁简分流实施方案。要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保持适度灵活,结合执行动态管理和 均衡分案的需要,鼓励将更多类型的案件归入“简案”范 畴,同时要建立“二次分流”标准,对于经过进一步调查 核实属于需要长周期执行的案件,以及涉及多权属争议、 交叉查封等疑难问题的,分别转入“普通团队”和“特别 团队”办理。同时,要将事务性工作专业化和决策性工作 法官化有机结合,实现不同团队间的优势互补,根据关联 案件情况,适当打破“繁简”界限,并探索安排相应团队 专职承办特殊主体等特定类型的案件,确保更好的实现落 实责任到人。 4.加强全员全程培训指导。要加强实战演练,逐一对照新旧系统功能,通过“系统参训、以办代训、专项研讨”等多种方式,提前对“全程监控、繁简分流、事项集约”办案模式中的效果进行预评,并从中“发掘人才”,固定岗位,明确职责。确保在改革后,能逐案对各个环节时 间节点和办案规范化要求实行要素式审查,能够建立节点 超期预警和问题督促纠正工作机制,确保网上网下执行材 料能够实时归集,执行电子卷宗能够同步生成,从而推动 形成“制度管理”和“系统流程大数据管理”的刚性约束。 6.加强内外联动。要实现切实解决难,需要将内部改 革增效和外部的联动协作相互融合。深入推进执行权运行 权机制改革的同时,要按照省法院统一部署,逐步推进与 各联动部门和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对外,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管理、住 房公积金等部门协作,分部门分条块推进信息对接,分层 次、常态化推动查阅涉执信息、查人控财、信用督导等联 动措施落地见效。对内,要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破产 全流程推进,认真落实执行立案、结案归口管理制度,强 化立审执兼顾,加强裁判文书不履行后果告知,探索将保 全率和案件自动履行率纳入民商事审判法院质效考评,以 保促调、以保促执,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要进一步 畅通“执转破”路径,通过破产重整加快化解一批执行积 案,形成攻坚破难的“全院一盘棋”。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2年 3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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