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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5月10日,市委第十二巡察组对新乡县人民法院党组进行了专项巡察,6月27日巡察组向新乡县法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一、强化责任,全面有序推进巡察整改工作新乡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巡察整改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对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照单全收,并严格遵循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工作要求,将聚焦问题本质、强化重点整改、明确标本兼治、持续改进提升的整改原则深度融入日常审执工作的各环节,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部署、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任务,把整改事项逐一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庭室和具体责任人,明确了完成目标和时限,确保整改成果可量化。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坚决扛牢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上率下、靠前指挥,推动巡察整改走深走实。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工作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做到不改到位不放过,不改彻底不交账,形成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整改、全院协同推进的整改责任体系。积极组织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问题逐一找准症结,剖析原因,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统筹协调推进巡察问题整改。梳理整改措施,确保层层尽责,务求整改实效。通过台账推进、动态管理、挂账销号等办法,有序推进整改,力求改到位、改彻底,确保巡察整改落实落细。各责任庭室对照整改方案逐条整改,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既拿出“当下改”的举措,又形成“长久立”的机制。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会商研判、协同推进,确保巡察反馈的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二、细化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巡察整改任务(一)政治建设标准不高,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深入整改情况:一是持续深化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抓好学习深度。出台第一议题学习制度,精选第一议题学习内容,注重研讨交流学习,推动学习走深走实,将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从“关键少数”抓起,带动“绝大多数”。推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学习相结合,抓好学习广度。制定党支部学习计划,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不断推进干警理论学习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实现政治理论学习全覆盖。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明确党务专干,定期督促提醒检查政治学习情况,丰富学习形式,做好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工作难题,提升干警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不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完善政治轮训规划,出台《政治轮训计划》,如实登记学习培训台账,实施党组成员带头讲党课制度。加强政法英模选树,在加强向鲍卫忠等先进政法英模学习的同时,推进“跟班学习”活动,在电子屏滚动播放本院干警先进事迹,以“身边事”激励“身边人”,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三是坚决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坚持从政治高度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深刻理解“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教育广大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三个规定”填报,做好督导检查,定期通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确保应报尽报。四是自觉树牢司法为民理念。深化落实司法制约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司法审判各项程序要求,持续强化程序公正,以“看得见”的制约,推动公平公正司法。重点抓好执行工作,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设立执行信访接待室,成立终本续管团队,设立执行联动警务室,尽最大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二)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存在不足,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压得不实方面整改情况:一是严格压实“两个责任”。补充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按步骤推动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预防,规范节假日廉政提醒及公车封存。二是扎实开展议案促改。召开以案促改工作警示教育大会,通报典型案例,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深化警示教育。三是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定期开展财务知识培训。加强合同审核,完善合同签订流程。对固定资产认真核对,逐一登记,实施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利用电子账务管理系统,避免产生挂账情况,保障执行款发放及时。四是严格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做到问题整改全覆盖。院党组全面压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抓好各项制度落实。明确各部门和院庭长工作责任,细分问题清单,确定整改任务,对整改问题实行销号式管理,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做好“回头看”工作,经常性梳理整改问题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发生“回潮”、“反弹”,将整改工作做实做细。(三)作风建设不过硬,群众司法获得感不强,服务中心工作质量不高方面整改情况:一是严格审判监督,加强重点案件督办跟踪。全面落实“阅核”机制,把案件“阅核”成效纳入绩效考核。开展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制定《新乡县法院关于开展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自查工作方案》,严格摸排,形成自查台账及报告。二是开展业务培训,优化审判工作。利用法官会议,对审判执行业务开展常态化集中培训,不断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组织学习档案装订规范和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的卷宗管理,反映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倒逼审判人员不断严格各类程序适用,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司法公平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强化司法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涉营商环境案件的审理工作,从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严格审限管理,以司法审判助力企业解纷纾困。加快诉讼费退费办理,严格规范适用退费流程,加强全院各部门联动,审判部门与财务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加快审批退费;强化督导检查,每月通报诉讼费退费情况,让群众尽快享受到退费权益。(四)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到位,推进素质强警力度不够整改情况:一是完善集体决策等制度。党组会重新集体学习“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按照议事流程,规范会议记录,政务办加强议题编制、报送。制发会议纪要,健全归档管理,做好发放记录。提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标准和规范化程度,二是抓实基层党建。完善本院党建工作机制,优化支部工作记录本,规范谈心谈话记录,做好廉政谈话。强化组织引领,党组定期听取党建工作计划,审议决定党建重点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领导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三是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警站台撑腰。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出台《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增强年轻干警岗位历练,突出干事创业、鼓励担当作为。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举。强化日常监督,不断严肃考勤、会议等各项纪律,落实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以严约束促进善作为。三、久久为功,持续巩固拓展巡察整改成果经过三个月严肃认真地集中整改,巡察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新乡县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得到进一步增强,巡察反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制度机制得以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审判执行、履职尽责、队伍建设、信访化解等各项工作得到有力促进。为了持续巩固拓展巡察整改成果,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我院将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持续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自觉从政治角度、政治层面正视问题,把做好巡察整改成果的运用,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深化思想认识,坚持对标对表,纠正思想偏差,增强工作主动,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巡察整改成果巩固工作。(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全面准确用好“阅核”制度,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完善信息化建设,对复杂疑难信访案件跨领域合力化解,对已化解的信访事项进行跟踪评估,巩固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巩固巡视巡察等工作成果,切实把队伍建设作为固根本、利长远的基础工作,推动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综合提升。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建立健全人才动态调整机制,畅通能上能下调整渠道,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四)深化司法公开,切实抓好主责主业工作。紧盯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突出抓好办案质效提升、新型审执方式构建等重点工作,以核心任务、关键指标、位次排名的争先进位检验法院工作成效。聚焦“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弘扬创新等工作,能动司法,切实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践行公正公平,回应人民关切,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五)坚持长效整改,确保问题不反弹,成效更显著。以巡察整改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扎实苦干、锐意进取,坚决做到发现问题不遮掩、遇到问题不回避、解决问题不避难,引导干警加强党性锻炼、筑牢忠诚根基、坚定法治信仰,以担当、履职、尽责的主动促进我院各项工作走深走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373-3760000;邮政信箱: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和谐大道东段新乡县人民法院;电子信箱:hnxxxfy@163.com。 中共新乡县人民法院党组2024年10月24日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案件多元化解中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公证机构进一步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以诉讼与公证创新服务中心为平台,坚持“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扎实推进法院与公证机构工作对接,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任务(一)参与保全。新乡县公证处可以协助新乡县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财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协助新乡县法院保全、清点、制作保全或清点清单。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新乡县公证处可以协助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新乡县公证处应当加强与新乡县法院的沟通,充分实现公证工作固定证据的职能作用。在侵权类纠纷中,公证机构可对侵权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亦可对有关诉讼文件的送达行为办理送达公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助力新乡县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二)参与执行。新乡县法院支持新乡县公证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新乡县公证处可以参与新乡县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新乡县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公证人员需在现场见证,并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字,公证人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新乡县公证处需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后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新乡县法院提交相应核实材料。新乡县法院切实加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公证书”的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三、职责分工新乡县公证处要做好对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委派公道正派、熟悉公证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加强对协议、保全证据、委托书等公证事项的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公证行为,遵守公证程序,提高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在法定期间内完成新乡县法院转办的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新乡县法院。新乡县法院支持新乡县公证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安排专门对接人员,负责辅助事项的委托登记、交接、核查等。新乡县法院切实加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力度,促进执行工作进一步发展。合作中遇重大经费开支,由双方共同争取各自财政支持,保证合作工作正常开展;新乡县法院支持新乡县公证处按照市场化方式,对纠纷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按规定收取费用。新乡县人民法院新乡县司法局2023年6月21日
· 新乡县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县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对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简单的破产案件快速审理,要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简便工作方式,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办法,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破产审判司法效率。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    (一)债务人无资产的;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四)债务人账面资产在1000万以下,债权人在20人以下,且职工债权人数为零的;    (五)债务人账面资产在300万以下,职工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下的;    (六)其他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可以通过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一)破产企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有逃避法律责任嫌疑的;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三)破产重整的;    (四)破产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难以变现,且无法实物分配的;    (五)涉及刑民交叉的;    (六)虽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但牵涉职工债权数额大,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    不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对具体的程序事项适用本意见。    4.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中第二条第(一)(二)项的案件,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5.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进行快速审理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快速审理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指引。    6.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将案件转入快速审理机制。    已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如发现不宜快速审理的,经院长批准,按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破产参与人。    二、管理人工作    7.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有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无清算组或人民法院不同意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合议庭应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司法技术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管理人,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以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    8.管理人应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10日内完成接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安排管理人接管。    9.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10.管理人应勤勉尽责,按照本意见规定期限和审理法院的要求,高效履行管理人职能。工作不力的,法院应当及时更换。管理人工作情况作为管理人升降级和淘汰增补的重要依据。    三、债权申报与财产调查处置    11.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5日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受理法院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内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方式。    12.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一般应明示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内。    13.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40日内完成破产财产清查工作,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14.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执转破”案件在移送破产审查前6个月内已进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调查。    15.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合议庭应当作出裁定,并在作出裁定5日内自行实施或根据职能分工移送执行部门实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实施。    16.除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应当评估的以外,企业破产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委托评估: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资产评估费用不超过规定标准,但破产财产仍然不足以支付,且无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资产评估费用,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    (二)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委托评估,且未参会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权人会议决定的。    不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可采用人民法院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参考6个月内同类相似资产评估价的方式确定,以上三种方式在前者优先适用。    17.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如对债务人资产曾作出过审计、评估报告,且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使用原报告,不再重新审计、评估。    18.应当审计、评估资产的,由管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明确工作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履职不力的中介机构,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申请或依职权予以更换,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司法审判中的中介工作。    19.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同意直接变价处理的,可以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应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20.破产财产分配原则上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进行,确需实物分配且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除外。    21.分配后又发现破产财产,且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追加分配。    四、债权人会议及破产终结程序    2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微信群聊等网络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交债权人确认。    23.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可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4.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公开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25.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在查明上述情况后5日内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终结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列明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    26.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表决。分配方案应对财产分配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并由破产企业股东对其负有法定义务的事项作出承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但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可以依职权裁定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可在通过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作出同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的,管理人在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前仍应执行职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27.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后5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8.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对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通过合并公告的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受理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并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刊登。    29.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相关人员、送达除民事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    五、工作保障    30.破产案件各项信息、各流程环节操作均应录入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    31.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计算诉讼费用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免交诉讼费用。    32.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本地政府,保障“无产可破”企业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企业的破产费用,与政府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协同快速推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    33.人民法院立案、破产审判、执行、司法技术等有关门要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提供便利。    34.人民法院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期限缩短、环节缩减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政府有关部门、破产管理人共同做好各方面风险防范工作。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 新乡县人民法院 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  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转换一般审理程序。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第四条【集约选任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采取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也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通过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等方式选定。    下列破产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一)预重整期间已经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案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管理人;    (二)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三)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和协调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四)因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五条【管理人的及时指定】  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因案情重大需要指定一级管理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公告通知方式的规范】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方式进行通知或者告知。    第七条【送达方式的规范】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且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有效送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义务人配合清算的通知】  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管理人工作的同步推进】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条【调查成本的节约】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报告。法院通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深圳法院鹰眼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应当提供给管理人。    第十一条【补充申报的安排】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为审查、确认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未确定债权的审查】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权表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和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召开。公告和通知中未载明会议时间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方式、网络在线视频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召开。仅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以任何该名债权人确认的方式直接向该名债权人报告有关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四条【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  除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提前处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包含补充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方案)等其他需要表决的方案一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需要补充分配或者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财产的处置】  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具备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置:    (一)属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者保管费过高物品的,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处置,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的,经法院同意后及时处置;    (二)属于数额较少的银行存款、财富通、余额宝等账户余额,且不足以支付处置成本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三)属于权利凭证缺失或者已经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的车辆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四)属于已过诉讼时效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对外应收账款,且经追收无果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追收;    (五)属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的对外股权投资,且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处置。    第十六条【定价依据的确定】  变价出售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列方式作为定价依据:    (一)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    (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询价;    (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四)管理人决定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的沿用】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审计结论,不再另行委托审计。    第十八条【委托审计的决定】  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接管到的债务人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审计:    (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账册完整,或者虽不完整但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应当委托审计,但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无审计费用的处理】  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委托审计情形,但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垫付审计费用。配合清算义务人均不垫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但确有审计必要的除外。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委托审计的,应当垫付审计费用。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二十条【垫付审计费用的承担】  对于垫付的审计费用,管理人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管理人未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由垫付人自行承担。    虽无人垫付审计费用,但法院认为确有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委托审计,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申请援助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  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查控、函询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务调查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聘请】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自行公开聘请。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案件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委托审计评估协议的签订】  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应当与选任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违约责任应当包括中介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多个重整申请的审查】  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同时告知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他相关权利人也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法院收到首个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五条【招募信息的提前发布】  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债务人资产负债信息,招募意向投资人。管理人招募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查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确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进行表决:    (一)第一次表决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表决,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通过表决组为债权组的,该组过半数债权人明确拒绝再次表决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一的;未通过表决组为出资人组的,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出资人明确拒绝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再次表决;    (三)协商后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损害已通过表决组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安排】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与出资人、股权质押权人、股权冻结申请人进行充分协商,对债务人的股权先行处置或者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重整计划的最长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无正当事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  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的三个月内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宣告破产的及时提请】  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一条【无法清算责任的解决】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当依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终结程序的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务调查报告或者审计结论出具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产基本分配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管理人应当自到期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或者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认可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和解程序,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和解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管理人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认可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批准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    因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未决事项造成破产案件可能超期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将上述事项作为遗留事项处理,但未决事项对于破产案件的进展有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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