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离婚约定房屋归前妻 其母亲有权居住养老 (家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14 09:05:58


      1988年,张某与其两位兄长二共同签订了一份分家及赡养母亲姜某的协议,约定:每家有姜某住房两间,张某结婚,两年老人轮住。2011年,张某与尚某拆除了原有老房,在登记为张某的宅基上建设了两层楼房。2014年,张某与尚某离婚,约定宅基地及房屋等归尚某所有;之后因张某占用该房屋,尚某起诉,法院判定楼房归尚某所有。现姜某在该楼房一间房屋居住,将张某、尚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老宅基房屋及宅基地并要求合法居住。

      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宅基地由政府确权给张某,现姜某要求张某、尚某返还宅基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尚某建设新房时,必定要拆除宅基上的旧房,姜某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无论拆除的是否有姜某的房屋,现要求返还旧房,没有任何可能和实际意义,也不符合情理,亦不予支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张某将共有的房屋协议归尚某所有,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此举致使张某无法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使姜某无法居住,侵害了姜某权益。姜某要求在该房屋合法居住,本院予以支持。故判令姜某有权居住尚某的楼房。

责任编辑:李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