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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儿子养老 不同数额赡养费(家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14 09:07:00


     朱某系退休人员,每月有退休金约1900元,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朱大、朱二、朱三三个儿子。朱某给三个儿子分家后,其宅基由朱三居住,1992年县政府为朱三颁发宅基证。后朱三拆除了宅基上的旧房,修建了新房。朱二在村里新划的宅基上建房时,朱某夫妇给予了部分经济资助。2014年,兄弟三人签订协议约定:在朱某自己生活能自理的情况下,弟兄三人以一次一个月时间开始轮流照顾老人,老人每次轮到朱大照顾时,因朱大在老家无现房,朱三同意由朱大将老人接到朱三家居住,朱大来照顾。之后,因赡养问题朱某出来租房居住。将三子诉至法院,要求朱二提供两间房屋居住;要求朱三归还5间瓦房;要求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朱某现84周岁,没有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朱某要求三子每人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用的请求,因朱某每月有约1900元退休金;朱大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朱二、朱三系农民,没有固定收入,由朱大每月支付朱某500元,朱二、朱三每月各支付200元为宜。要求朱二提供两间住房居住,予以支持。要求朱三返还五间瓦房的请求,因该瓦房所在的宅基地已经由政府确权给朱三使用,且朱三早已将该瓦房拆除,盖了新房,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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